干货 | 西藏自治区篇--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内容 | “西政资本”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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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33个省市)
(点击红字进入相关链接)
· 西南地区篇: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暂无)、贵州省(暂无)、西藏自治区
·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 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 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四部分
西南地区篇之西藏自治区
(一)适用条件:
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适用税率为20%,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 [2011]14号,自2011年1月25日实施)。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自2014年5月1日实施)。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自2014年7月10日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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